废气排放速率与达标判定

由实测浓度与标干流量计算排放速率,支持限值达标判定与两根排气筒的等效高度、等效速率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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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排放速率计算

二、等效排气筒计算(两根)

排放速率 G = C × Q ÷ 10⁶(C 为实测污染物浓度 mg/m³,Q 为标准状态干烟气流量 m³/h)。 是否达标需同时满足浓度限值速率限值,两者均按适用的现行排放标准或环评批复执行 (如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、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各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), 本工具不限定值,请自行填写。等效排气筒用于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时的合并计算(GB 16297 附录): 等效高度 h = √[(h₁² + h₂²) / 2],等效排放速率 Q = Q₁ + Q₂,等效排气筒位置距 1# 为 x = a · Q₂ / Q。 结果仅供参考,正式判定按现行标准与监测规范执行。

适用场景

  • 由实测浓度与标干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速率(kg/h)
  • 对照排放标准限值判定是否达标
  • 多排气筒合并为等效排气筒的高度与速率核算

相关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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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排放速率怎么算?
G = C × Q / 10⁶,其中 C 为实测浓度(mg/m³)、Q 为标干排气流量(m³/h),结果单位 kg/h。
等效排气筒高度怎么取?
相邻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时,按标准公式合并为等效排气筒,高度取两者高度的方根均值,速率取两者之和。

提示与易错点

  • 达标判定需先按基准含氧量 / 基准流量折算,见「烟气标况折算」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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